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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婚誌喜!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。 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應攜帶之文件如下:
結婚書約、雙方之戶口名簿、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最近2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、換證規費每張50元
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。
為因應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制上路,民眾若要在假日辦理結婚登記,可以登記之前3日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事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。預約方式可採電話、現埸送件等2種,詳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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